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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留言咨询的答复(汇总9)

发布日期: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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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

问:我们是中央预算单位,拟购买了一批90万音视频设备(led大屏,投影设备及音频播放器)用于播放宣传片,展示单位文化和对外宣传,不是用于会议使用,是否属于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所指的“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国库司答复:音视频设备若不用于会议室,则不属于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所指的“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问答2

:请问货物供应项目能否设置供货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或者供货期3年,合同一次性签订?

 

国库司答复:货物项目不适用可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合同的规定

 

 

问答3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根据《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计算机、电脑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A020101计算机设备。请问单位日常办公使用的一体机电脑是否属于计算机设备,在政府采购中一体机电脑是否要执行计算机设备的强制节能政策。

 

国库司答复:根据《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规定,一体式计算机(一体式电脑)属于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类,已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问答4

:领导好!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是否可以理解为:单独的装修(如某政府办公楼进行改造装修后继续作为办公楼使用)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即使金额超过400万元也可不用公开招标,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政采网有类似项目,金额达2000多万的装修改造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中央及地方集采目录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描述为: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请问具体是什么规定?我单位为中央直属单位,单位计划对原办公楼进行了部分翻新和局部改造,预算金额800多万元,请问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吗?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国库司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有关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问答5

:领导好,请问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B公司的董事之一,AB公司没存在直接控股关系,AB公司同时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是否违法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国库司答复:言所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B公司的董事之一且AB公司没有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

 

 

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