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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留言咨询的答复(汇总8)

发布日期: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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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

问:尊敬的国库司: 您好!我是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如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所有货物的制造商是中小企业,那么才能通过资格审查,是不是对投标人《非制造商》 不做是否中小企业的要求? 同时,货物采购一般都会涉及一些配件,例如开关等。那么,开关等配件的刮造商也要求中小企业吗?该如何设定才能避免供应商质疑。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开关等配件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相应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别分标准,判断是否牌于中小企业。

 

 

问答2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的认定? 投标人与上述单位/企业组成联合体,或签署分包意向协议,是否满足第八条第(二)或(三) 的要求?

 

国库司答复: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不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问答3

:您好,想咨询一下,高校采购进口电子资源数据库、外文报刊、外文图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否需要按照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及报送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审批?

 

国库司答复:电子资源数据库、电子外文报刊、电子外文图书通过互联网数据库提供服务的愿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不纳入进口产品管理。外文刊、外文图书属于货物的,则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

 

 

问答4

: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通过后,若发现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没有填“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没有附强制节能认证产品的“强制节能证书”,或没有响应部分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下,部分专家认为格审查通过后这些内容都可以通过谈判、磋商让供应商补充材料。从而通过特合住审查,部分专家认为法律规定只能就采购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磋商,上述内客不在谈判、商范围内,直接判定该供应商不通过符合性查,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并末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商中的符合性查做明确规定,在通过资格查后,是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材料,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有关约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可以要求供应商补充相应材料。

 

 

问答5

: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在开评际之前进行现场踏勘,部分项目确实有这个必要,请问现场踏勘:一是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二是现场踏勘如果不能作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话,是可以作为评分项,谢谢

 

国库司答复:1.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