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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留言咨询的答复(汇总7)

发布日期:2023-09-01

QQ截图20230109110228.png


 

问答1

问:工作人员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招标文件里有某一项资格条件但是在发布采购公告时,漏写了这一项资格条件,这个时候可以通过澄清更正的方式去修改采购公告中漏写的这项资格条件吗?如果不能,那么应该要怎么做才是正确的?

 

国库司答复:如果招标公告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漏掉了招标文件里的某一项资格条件,可以发布澄清公告补充资格条件,并相应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

 

 

问答2

:我想麻烦贵司咨询一下,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能不能约定仅一次报价,即在报价文件中的报价。 在实操中,一些磋商方式的采购技术要求明确,评审专家并不会就技术、合同等等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仅仅要求进行再次报价,这也就失去了磋商二次报价存在的基础,而成为一种形式,而很多供应商的做法也是第一种高报,第二次根据情况压低(评审中,很多代理机构会让供应商就客观分进行签字确认),而出现很多不良现象。 根据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在文件进行类似约定 1、“本次采购,只提供一次报价机会,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或 2“若评委会未就技术、合同等进行实质性修改,本项目不进行第二次报价,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或 3“若评委会未就技术、合同等进行实质性修改,本项目第二次报价与文件中的报价相等” 咨询回复20181018-9265-3049648 中提及“关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一次报价还是多次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但没有明确此一次报价,是二轮报价仅一次,还是含报价文件仅一次。为了说明情况,文字较繁,抱歉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过磋商明确相关的技术服务条件、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后,由满足需求的供应商提交报价。因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只能在最后一轮提交一次报价。在最终采购需求没有确定前,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当视作为了更好地确定需求对于成本的测算依据,不能认定为报价

 

 

问答3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追加采购(合同已有项目),同时需要添购,追加采购金额和添购金额均未超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10%但追加采购金额和添购金额合计金额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在这种情况下,追加采购和添购可否分别处理,即追加采购部分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添购部分与供应商单一来源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

 

国库司答复:

1、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购并非独立的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是原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购买原采购标的的独立采购项目。

3、追加采购是合同仍然在履行过程中的采购行为,添购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新的采购行为,二者不能在同一时间进行。

 

 

问答4

: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委托集采机构进行统一招标,我们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说述采购: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这里有偿取得是否能理解为采购人有偿支付取得而不是投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给予采购人一定的补偿取得,该理解是否正确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解答。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采购人没有发生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行为,因此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不属于政府采购

 

 

问答5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针对“量化指标对应”,项目实施中涉及评分分值与参数条数对应问题。例如一项目评分设置为:“技术参数总分30分,技术参数要求条款响应得分=(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条款的数量÷技术参数要求条款的总数量)×30分”。上述公式中,有分子与分母除不尽的情况。请问如此设置,是否满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国库司答复:按照投标满足要求的项数占技术需求总项数的比例计算技术得分的方法属于一种客观量化评审方法,符合规定。

 

 

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