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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留言咨询的答复(汇总6)

发布日期: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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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

问: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针对“量化指标对应”,项目实施中涉及评分分值与参数条数对应问题。例如一项目评分设置为:“技术参数总分 30 分,技术参数要求条款响应得分=(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条款的数量一技术参数要求条款的总数量) X30分”。上述公式中,有分子与分母除不尽的情况。请问如此设置,是否满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国库司答复:照投标满足要求的项数占技术需求总项数的比例计算技术得分的方法属于一种客观量化评审方法,符合规定。

 

 

问答2

:您好!我单位为驻地方中央预算单位,我单位某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公告后,未中标人B向我单位提交质疑,B 称经向认证机构了解中标人A 不具有某评分项要求的认证人数,B 要求我单位复核A 的该评分项得分情况及认证证书原件。之后,B 书面要求撤回质疑。 政策上我单位是否应当接受其撤回质疑?若接受撤回,撤回后应终止质疑处理还是应完成质疑事项的核实处理? 盼复,谢谢!

 

国库司答复:可以接收书面撤回申请,并不再予以答复。

 

 

问答3

:尊敬的财政部领导: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中,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对于此条规定,向你们咨询:是否需要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还是只需告知评审总得分?

 

国库司答复:应按照87 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

 

 

问答4

:国库司领导您好。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响应,但是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证明材料进行响应。

问题 1、这个时候评委是否可以以“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启动澄清说明?

问题 2、如果启动澄清说明后,评委接受了供应商其中一个证明材料,这是否属于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违反了87 号令第五十一条“...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问题3、当投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时,是否可以对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谢谢。

 

国库司答复:

1.评标中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时,应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但是澄清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您反映的情形中,如果投标证明材料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响应状况,属于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情形。

2.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格条件是否需要澄清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确定。

 

 

问答5

:国库司领导您好。咨询几个问题。

问题1、竞争性磋商项目,在磋商过程中,在没有变动磋商文件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自己补充文件资料吗?

问题 2、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供应商提供过来一份文件资料,磋商小组应该接受吗?如果接受,是否属于依据了响应文件以外的资料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是否可以依据响应文件以外的资料进行评审?谢谢。

 

国库司答复:

1、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磋商过程中不仅允许采购人改变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也允许供应商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内容。因此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主动补充响应文件,

2、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补充的文件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