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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留言咨询的答复(汇总5)

发布日期: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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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

问: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委托集采机构进行统一招标,我们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说述采购: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这里有偿取得是否能理解为采购人有偿支付取得而不是投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给予采购人一定的补偿取得,该理解是否正确请国库司领导给予解答。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采购人没有发生购买、租货、委托、雇佣等行为,因此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不属于政府采购。

 

 

问答2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追加采购(合同已有项目),同时需要添购,追加采购金额和添购金额均未超过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但追加采购金额和添购金额合计金额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追加采购和添购可否分别处理,即追加采购部分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添购部分与供应商单一来源谈判后签订补充协议?

 

国库司答复:

1、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追加采购并非独立的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是原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购买原采购标的的独立采购项目。

3、追加采购是合同仍然在履行过程中的采购行为,添购是合同履行完毕后新的采购行为,二者不能在同一时间进行。

 

 

问答3

:领导您好,我想请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工会经费、党费和团费购买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货物或者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吗?麻烦领导不吝指教,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国库司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工会经费、党费和团费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问答4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你好。87号令第7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是否可理解为采购人可依据自身理解来确定项目属性,而不需考虑采购的具体内容情况。例如:某预算1500万的采购项目,具体为网络设备1300 万,系统集成服务200万,采购人认定整个项目为系统集成服务,并以此按服务类组织政府采购,是否符合该条款要求。

 

国库司答复:对于您反映的情形,如果采购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按照服务类项目采购更有利于采购项目的实施,并不违反财政部第87号令的规定。

 

 

问答5

:请教国库司领导:如果今年同一个采购预算项目下且同一采购品目的项目,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但是其中一部分采购只能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部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采购。那么,请问此类 情况是否可以拆分执行?如果不能拆分,那么一个项目下如何执行不同的采购方式?

 

国库司答复:同一个采购预算项目下且同一采购品目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拆分。在实际执行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需求特点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设置采购项目,确需拆分的可以合理拆分,但必须从严控制项目拆分。

 

 

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