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交流|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留言咨询的答复(汇总4)
发布日期:2023-02-22
☛问答1:
问:你好,1、企业无亏损是否可以作为打分项?2、企业负债率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谢谢。
国库司答复:财政部第87 号令规定,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负债率、无亏损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问答2:
问:行业规范(暂行技术文件)与地方规范(暂行规范性文件)的协议标准及功能要求完全相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所有标准功能一致,区别仅在于检测依据相差了一条地方规范)并作为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是地域歧视吗?
国库司答复:对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依据为地方规范的检测报告的做法本身不构成地域歧视,但是,如果要求提供特定地区、特定区域的检测报告则构成地域歧视。
☛问答3:
问:尊敬国库司领导,我是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问题咨询如下: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合同,合同履行期满后,采购人在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不变化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自主确定续签下一年合同,直至履约期满三年,如能续签是否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请给予解答。
国库司答复:对于您反映的情形,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且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续签合同,不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但总的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可以签订三年服务期限合同,则履约期满后采购人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答4: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我公司经常在全国同时参加多个项目投标,遇到一个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问题请教贵司的意见:现在对政府采购的投标文件皆要求加盖企业公章,而企业的公章只有一个,往往不能满足多个项目在各地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实际需求;企业的“投标专用章”也是具备表达企业真实意图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印章形式;然而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对公章的要求皆是加盖公章,而不认可投标专用章的效力。请问领导:投标文件加盖企业“投标专用章”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格式要求呢?谢谢!
国库司答复:政府采购法未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应加盖的公章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由单位依法刻制的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都属于公章。除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以外,上述公章都符合政府采购法对加盖公章的要求。
☛问答5:
问:领导您好。咨询几个问题。
问题 1、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开标一览表,开标时是否可以直接拆投标正本进行公开唱价?
问题 2、评审因素: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有“政府采购”的业绩的得分,而“非政府采购”的业绩不得分,这个评审因素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 3、政府采购项目,允许代理商/经销商或制造商来投标,其中一个评审因素设置为“制造商的技术能力情况”打分,这个评审因素只针对了制造商打分,未针对代理商/经销商打分,这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谢谢。
国库司答复:
1、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开标一览表,开标时应该以投标文件正本进行公开唱标。
2、政府采购业绩是否作为评分条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判断。
3、对制造商的技术能力进行打分不属于差别待遇。代理商投标的,可对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进行该项评审。
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