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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留言咨询的答复(汇总3)

发布日期: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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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

问:某单位佛山分公司被禁 1年内进入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该公司的其他分公司如广州分公司在这 1年内是否也不能进入政府采购活动?

 

国库司答复: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处罚决定是禁止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应的处罚决定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如果禁止总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分公司也不得参加

 

 

问答2

:

1.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应为采购人审查还是评审小组审查?

2.采购人是否可以将资格审查授权给评审小组?

3.如果项目没有采购人代表,那么是由代理机构审查资格条件还是可以书面授权评审小组评审?

 

国库司答复:

1、根据 87 号令,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评标前的资格审查应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完成,不得委托其他人代替完成。采购人可以自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2、非招标方式的资格审查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负责

 

 

问答3

:你好,1、企业无亏损是否可以作为打分项?2、企业负债率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谢谢。

 

国库司答复:财政部第 87 号令规定,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货物和服务的质量相关,负债率、无亏损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问答4

:国库司:《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认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要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无论处罚数额多少,都认定为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认定正确吗?如有不妥,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怎样理解,还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第四项的关系,请提供帮助。

 

国库司答复:

1、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上述证明材料属于一般性要求。

2、《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号) 规定,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供应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罚款且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简单以供应商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为由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者受到税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可以按规定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问答5

:某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的某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请问O该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部门应该是财政部还是地方财政部门,如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该项目对应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应该适用于中央预算京外单位目录还是按照地方目录标准,谢谢

 

国库司答复:现行政府采购监管权限是依据预算单位所属级次进行划分。因此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的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应当执行中央预算单位的集采目录和标准。

 

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