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38号房地产发展大厦主楼903号
联系电话:0757-86230148

学习交流|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留言咨询的答复(汇总2)

发布日期:2023-01-16

QQ截图20230109110228.png


问答1

问:在一公开招标项目中,预中标单位应不通过符合性审查,但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此问题,推荐该公司作为预中标单位,并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质疑投诉。签订合同时发现此问题。因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此问题可以组织重新评审,该中标单位可出具承诺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此情况下可否继续签订合同?

 

国库司答复:根据 87 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您反映的资格审查错误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有关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报告,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意见。

 

 

问答2

:国库司领导,采购人可以派监督人员进入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吗?

请领导给予答复,如果不能,请给说明理由,谢谢!

 

国库司答复:按照第 87 号令第六十六规定,只有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问答3

: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七条要求“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据以上两条请问当发生采购任务没有取消,但确需修改资格条件或者标的采购时,是发布“中止公告”还是“终止公告”,或其他方式操作?

 

国库司答复:对您反映的情形中,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修改资格条件或者采购标的,应按照 87 号令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擎息。随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答4

:财政部 87 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想咨询下这个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是由谁负责界定如果是专家负责界定那么是项目评审现场的专家界定还是重新组织专家界定?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国库司答复: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地方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答5

:条例第 18 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在资格审查的时候,发现了有两家供应商存在《条例》第 18 条的情形,若其中一家供应商可以参加采购活动,怎么来判定哪家可以参加?

 

国库司答复:对您反映的情况,目前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具体选择哪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果采购文件有规定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如果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