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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留言咨询的答复(汇总11)--发现评审错误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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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1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们好,关于重新评审特向贵司请教:

问题1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是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重新评审一次还是仅对有争议的内容进行评审。

问题2:根据94号令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对供应商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如质疑某一客观分评审错误),即原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质疑事项进行发表意见,该行为属于重新评审吗?

 

国库司答复: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中的重新评审,是指针对(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四种情形进行纠错。

    2.原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质疑事项发表意见不属于重新评审

 

 

问答2

:问题1、公开招标的项目,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委评审错误,这种错误又不属于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那么这个时候该如何处理?是可以依据87号令67条(四)中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还是按《采购法》第36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作出废标处理?或者有其他办法处理?

问题2、《采购法》第36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这里的“影响采购公正”的标准是什么?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这个作为标准吗?谢谢

 

国库司答复:

1、评委评审错误,且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现场修改或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的,有关单位可向财政部门报告,提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意见。
    2、政府采购法第36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是指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导致政府采购不能公正公平进行的行为

 

 

问答3

:在政府采购中,在评审结束以后,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发现了其他的评审错误,并且评审错误很有可能会改变评审结果,这种情形可否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并改变评审结果。

 

国库司答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规定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据此,除规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发现其他评审错误的,可以提请相关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问答4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有疑问恳请指教:有一个磋商项目,甲、乙、丙三家公司投标,均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评委会评定甲最高分,乙第二,丙第三,之后代理公司公告甲中标,公告后乙提交质疑,代理公司组织评委答复质疑,复核发现评分有误,但是不属于“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之一,实际是评委都看漏了乙的投标文件,导致某项客观分乙没有得分,准确排名应该为乙最高分,甲第二,丙第三。此时,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6条第2款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确定乙为中标供应商,并通知甲乙丙三家供应商。

问题: 1、“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这个容易理解,就是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后的供应商有三家或以上,那什么情形属于“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的情形?

2、个人理解,如果不重新评审(也就是需要重新打分),因为复核只是知道打错分了,但是不重新打分的话原排名仍然是不变的,就无法确定新的排名,即无法重新确定为乙第一,甲第二,丙第三?但是既然重新打分,就违反了《磋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这个理解对吗?

3、分析上面1、2条问题后,想既要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6条第2款,又不违反《磋商管理办法》第32条的办法就是,只更正(或修改)打错的分数,其他分数不动,就不算重新评审了,只算复核,这个理解对吗

 

国库司答复:

1.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6条第2款情形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发现评审委员会评分错误,但又不属于法定重新评审情形的,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监督检查,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留言所述理解有误。采购人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不能自行修改评审分数

 

 

问答5

:中标公示期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询问函,认为该投标人评分不应该有扣分项,代理公司未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就组织复评,评委复评评分中客观分均未改变,调整了各投标单位主观评分,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在不满足87号令第64条任一款规定的前提下,代理公司是否有权不通过采购人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就组织复评?复评过程通过评委调整主观分的分值改变原评标结果,复评程序和改变中标结果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给与政策明示,谢谢

 

国库司答复:评审结束后,除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对属于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法的程序组织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确定质疑事项确实存在评审错误,因而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